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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原告
謝阿忠
被告
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0,918元,原告尚應補繳1,040,418元,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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