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原告
- 林睿紳
- 訴訟代理人
- 石志鵬律師
- 被告
- 葉慧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謝玉玲律師
林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謝玉玲律師
林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