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偉謀、許伸光、林美秀、丁水金、李玫欣、徐佩媛(原名徐德麟)、財團法人名儕醫學文教基金會、謝芳淑、周芳明、熊暉、康文心、陳慶命、黃俶秋、陳中明、張瑾怩、黃子真、王嘉祥、金春之、劉懿文、陳世惠、周義佩、梁維辰、梁凱惠、黃淑梅、陳侯如玲、林光田、黃佳媛因100年度重訴字第951號給付遲延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3,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