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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51號

給付遲延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偉謀、許伸光、林美秀、丁水金、李玫欣、徐佩媛(原名徐德麟)、財團法人名儕醫學文教基金會、謝芳淑、周芳明、熊暉、康文心、陳慶命、黃俶秋、陳中明、張瑾怩、黃子真、王嘉祥、金春之、劉懿文、陳世惠、周義佩、梁維辰、梁凱惠、黃淑梅、陳侯如玲、林光田、黃佳媛因100年度重訴字第951號給付遲延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3,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5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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