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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93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93號

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就聲明異議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9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