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93號
- 抗告人
-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就聲明異議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93號
上列抗告人就聲明異議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