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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55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55號

上訴人
徐慶兆
被上訴人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16,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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