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徐慶兆
- 被上訴人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道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16,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