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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王芳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文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英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三齡國際股│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00000│份有限公司│6月17日起   │            │一四六        │
│    │0元   │、劉英慶、│            │            │              │
│    │      │蕭文宗    │            │            │              │
├──┼───┼─────┼──────┼──────┼───────┤
│ 002│新臺幣│三齡國際股│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00000│份有限公司│8月03日起   │            │一四六        │
│    │0元   │、劉英慶、│            │            │              │
│    │      │蕭文宗    │            │            │              │
├──┼───┼─────┼──────┼──────┼───────┤
│ 003│新臺幣│三齡國際股│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00000│份有限公司│8月10日起   │            │一四六        │
│    │0元   │、劉英慶、│            │            │              │
│    │      │蕭文宗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三齡國際股│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份有限公司│7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劉英慶、│            │            │百分之十,逾期│
│    │      │蕭文宗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三齡國際股│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份有限公司│9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劉英慶、│            │            │百分之十,逾期│
│    │      │蕭文宗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三齡國際股│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份有限公司│9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劉英慶、│            │            │百分之十,逾期│
│    │      │蕭文宗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8394號)
(一)緣相對人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
      3 日邀其餘相對人蕭文宗、劉英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三筆:
      1.1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0 年01月17日起至100 年7 月1
        5 日止,每月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本行基
        準利率加年率1.326%( 目前利率為4.146%) 機動計付。
      2.1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0 年03月03日起至100 年09月
        02日止,每月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本行基
        準利率加年率1.326%( 目前利率為4.146%) 機動計付。
      3.1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0 年05月10日起至100 年11月
        10日止,每月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本行基
      準利率加年率1.326%( 目前利率為4.146%) 機動計付。如
      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
      立授信契約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契約書為據。
(三)債務人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月借款相對日繳付利
      息,上開借款自100 年07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
      如數清償,又蕭文宗、劉英慶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
      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9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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