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裕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