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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3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3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向可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貳拾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叁仟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既稱新臺幣10,208,160元(即40,208,106-30,000,000=10,208,160)係本金30,000,000元所生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金所生之利息即不得再為請求利息,是該部分利息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31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