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3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向可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貳拾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叁仟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既稱新臺幣10,208,160元(即40,208,106-30,000,000=10,208,160)係本金30,000,000元所生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金所生之利息即不得再為請求利息,是該部分利息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