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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贊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本院依狀載身分證Z000000000查詢調閱戶籍資料為田幕碗,業於88年3 月9 日殁,復以債務人姓名查詢,並佐以狀附債務人身分證影本父母欄資料查詢,債務人正確身分證為Z000000000,且查無該身分證曾經更改紀錄,則狀載債務人與實際欠款人是否同一?陳贊聲、田幕碗身分資料有被冒用?尚非無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