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羅志明、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晉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