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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青年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維德

一、債務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柒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維德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