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7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710號
- 聲請人
- 謝淑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與附表之支票號碼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BO11194 」或「BO011194」?),若支票號碼為BO11194 ,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