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106號
- 聲請人
- 林 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蓋銀行印章,請提出由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