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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04號

返還代墊扶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304號

原告
趙雅齡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告
葉農

        葉綠

        葉翠華

        葉靜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於101年6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0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扶養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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