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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70號

宣告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70號

原告
曾月雪
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代理人
翁松谷律師
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被告
王毓榮
上一人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係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婚字第17號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訴訟(下稱前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今查明前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婚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家上字第44號判決、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61 號裁定確定,有該等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誤,則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揆諸前開規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7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分別財產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