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曾月雪
- 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 代理人
- 翁松谷律師
- 代理人
- 吳春美律師
- 被告
- 王毓榮
- 上一人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係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婚字第17號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訴訟(下稱前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今查明前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婚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家上字第44號判決、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61 號裁定確定,有該等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誤,則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揆諸前開規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