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81號

宣告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81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銀龍與潘峯玉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此為該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洪銀龍與潘峯玉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經核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 335元,然其僅繳納5,400元,尚有1萬1,935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分別財產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