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號
- 抗告人
- MECANOO ARCHITECTEN B. V.
- 法定代理人
- FRANCINE HOUBEN
- 抗告人
- 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羅興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承益律師
- 相對人
-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82,316 元。
二、茲抗告人以其已於102 年12月13日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為證,經查核屬實,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