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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號

抗告人
MECANOO ARCHITECTEN B. V.
法定代理人
FRANCINE HOUBEN
抗告人
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興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承益律師
相對人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善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82,316 元。

二、茲抗告人以其已於102 年12月13日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為證,經查核屬實,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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