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銘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建字第2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