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曾大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1號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建字第2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