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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1號

上訴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建字第2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