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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告
MOL CONSO.
法定代理人
GOH PEK Y.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被告
T.S. LINES LIMITED(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參加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海商上字第5 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7月26日裁定命在該給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經撤回而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