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被選定人
- 紀宏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祝文定、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消字第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26萬5500元,茲上訴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僅就476萬7200元之部分提起上訴,茲本院原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之金額,更正為7萬2334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