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被選定人
紀宏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祝文定、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消字第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26萬5500元,茲上訴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僅就476萬7200元之部分提起上訴,茲本院原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之金額,更正為7萬2334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