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莊訓城
- 法定代理人簡武祥、章志誠、郭錫文
- 原告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麗莉、元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武祥 代 理 人 簡麗莉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元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志誠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文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欽賢律師 複代 理 人 周嬿容律師 相 對 人 即破 產 人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勇 代 理 人 董子祺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家慶律師【住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80號7樓、電話:(02 )23145858-103】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3 年10月20日至103 年11月7 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3 年11月24日下午3 時。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簡稱公企中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87 號1 樓(C-104 )∕ 電話:(02)23419151】 理 由 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0 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俐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