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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莊訓城
  • 法定代理人
    簡武祥、章志誠、郭錫文

  • 原告
    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麗莉元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武祥 代 理 人 簡麗莉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元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志誠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文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欽賢律師 複代 理 人 周嬿容律師 相 對 人 即破 產 人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勇 代 理 人 董子祺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家慶律師【住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80號7樓、電話:(02 )23145858-103】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3 年10月20日至103 年11月7 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3 年11月24日下午3 時。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簡稱公企中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87 號1 樓(C-104 )∕ 電話:(02)23419151】 理 由 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0 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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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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