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1號
- 抗告人
- 黃先治
- 相對人
- 賴健明
張金娥
樓
李季謙
李怡瑾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1號
張金娥
樓
李季謙
李怡瑾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