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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告
鄞義俊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王 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就扣押電腦所生財產上損害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0 年1 月13日以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1 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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