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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
廖麗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琇蘭、李建男、李承諺、阮氏玉容、李芷萍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77年6 月1 日起強占門牌臺北市○○區○○路3段12巷5 弄48號4 樓樓頂違建房屋,禁止其他住戶出入,請求被告等人應自77年6 月1 日起至搬離上址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下同)4 萬8,000 元。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核屬財產權之訴訟,自77年6 月1 日起迄100 年3月21日起訴,無權占有期間已有22年8 月又21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參佰零捌萬捌仟陸佰肆拾元【計算式:〔(2212)+8+21/31〕48,000=13,088,64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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