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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上訴人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2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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