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 上訴人
-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董烱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2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