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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張世鈺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廖秋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