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世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廖秋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