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世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來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3 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來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3 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