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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訴人
葉佩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紹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0,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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