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錦福
曾明勝
洪紫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和雄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計算式:17,000×3 =51,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