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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

抗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蔡富吉、張明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陳文章、葉春麟、黃靜娟、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