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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5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達達

      蘇吳美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陳珠西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059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6,54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標 的 名 稱 │ 標 的 價 值  │   計  算  式   │
├──┼───────┼────────┼────────────┤
│  │臺北市文山區興│        │按100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
│  │華段4 小段1023│1,714,647元   │方公尺新臺幣58,100元計算│
│  │之6地號    │        │(計算式:58,100元×434 │
│ 1 │       │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8/100│
│  │       │        │0 =1,714,647 元,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
│  │臺北市文山區試│1,021,900 元  │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
│  │院路154 巷2 弄│        │0 年8 月4 日北市地價字第│
│  │7 號3樓之1  │        │00000000000 號函得建築改│
│  │       │        │良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
│ 2 │       │        │11,194元,又1378建號層次│
│  │       │        │面積為70.97.平方公尺、陽│
│  │       │        │台12.63 平方公尺、平台7.│
│  │       │        │69平方公尺,合計為91.29 │
│  │       │        │平方公尺,得總價為1,021,│
│  │       │        │900 元(計算式:11,194元│
│  │       │        │×91.29 平方公尺=1,021,│
│  │       │        │9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總計│       │ 2,736,547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5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