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達達
蘇吳美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陳珠西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059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6,54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標 的 名 稱 │ 標 的 價 值 │ 計 算 式 │ ├──┼───────┼────────┼────────────┤ │ │臺北市文山區興│ │按100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 │ │華段4 小段1023│1,714,647元 │方公尺新臺幣58,100元計算│ │ │之6地號 │ │(計算式:58,100元×434 │ │ 1 │ │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8/100│ │ │ │ │0 =1,714,647 元,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 │ │臺北市文山區試│1,021,900 元 │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 │ │院路154 巷2 弄│ │0 年8 月4 日北市地價字第│ │ │7 號3樓之1 │ │00000000000 號函得建築改│ │ │ │ │良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 │ 2 │ │ │11,194元,又1378建號層次│ │ │ │ │面積為70.97.平方公尺、陽│ │ │ │ │台12.63 平方公尺、平台7.│ │ │ │ │69平方公尺,合計為91.29 │ │ │ │ │平方公尺,得總價為1,021,│ │ │ │ │900 元(計算式:11,194元│ │ │ │ │×91.29 平方公尺=1,021,│ │ │ │ │9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總計│ │ 2,736,547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