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5號
- 上訴人
- 陸寶珠
鄭寧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裴粟城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28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 萬元,第二審裁判費為30,754元,加計刊登道歉聲明之非財產訴訟部分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