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吉威玩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雄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五第三項、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0年七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在第二審提起反訴,就上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貳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合計上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零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