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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松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文宗因100 年度訴字第4220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