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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31號

確認教師聘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1號

原告
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高安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雄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331號請求確認教師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63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3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教師聘僱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