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陳秀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力嘉之遺產管理人,未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