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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劉玉枝
複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複代理人
蔡亞寧律師
被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4 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及同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433 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2 月8 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均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433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3 月3 日院欽民宙99上764 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年6 月6 日院欽民天100 上433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103年6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