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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告
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盛
訴訟代理人
陳美均
被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金長
訴訟代理人
詹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