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吾興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8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9,501 元(56232 48.54 平方公尺=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