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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吾興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8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9,501 元(56232 48.54 平方公尺=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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