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俊麟、葉青樺、葉貞吟、葉建宏、葉月華、林秀峯、林聖泰、林雅芬、林聖智、林聖彥、林雅婷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