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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3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23號

上訴人
蔣炳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仲明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2,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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