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帥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誌泓律師
- 被告
-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柳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蘭
- 訴訟代理人
- 樓之8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李宗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