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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

異議人
陳順旺(即陳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8 日所為101 年度事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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