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
- 抗告人
- 葉倫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5日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5日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