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玲玉曾益盛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楊喆茹
被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1 年度北勞小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即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第1 款至第5 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同法第469 條第6 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並非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範圍,自不得以此作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固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業務津貼及獎金彙總表係其自行製作,金額是否實在已有可疑,且將上訴人之所得全部列為薪資報稅,並無分為薪資、獎金、報酬情事,原審以此作為判斷依據,乃判決不備理由,被上訴人確有高薪低報之事實,爰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惟查,本件上訴理由,無非主張原審判決不備理由,依照前開規定,已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之規定不符。況上訴人亦未敘明原審判決有何其他合於前開規定之違背法令事由,或依何訴訟資料而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從而,本件上訴並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500元。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曾益盛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