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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5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