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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8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8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周成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4879號)
    債務人周成錦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5,477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6元整(101/7
    /7-101/8/10按15.25%)。(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5,477元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87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