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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 請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鐧企業有限公司、鄭傳興、鄭玉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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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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