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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83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83號

原告
宋慧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雙文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未據原告陳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陳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金額,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8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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