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83號
- 原告
- 宋慧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雙文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未據原告陳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陳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金額,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雙文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未據原告陳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陳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金額,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