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
- 再抗告人
- 王妍儒
- 代理人
- 洪條根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甘淑芳等間因本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酌給遺產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再為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甘淑芳等間因本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酌給遺產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再為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